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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暂行)(新)
发布日期:2019/04/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后勤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后勤处管理的各类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涉及房屋、道路、水、电、暖、气维修等工作内容。

第三条 后勤处是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后勤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后勤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申报、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资料收集、编制,报审及归档等工作,对校内所有后勤维修改造工程负全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程序及要求

1.校内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近期目标,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将目前由其使用或管理的各项设施存在的问题于当年9月底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后勤处,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依据。要求报告写明现状、存在的问题、改造要求及改造预期目标;

2.后勤处接到报告后,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使用单位意见,确定项目改造范围、改造内容、经费预算及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论证结果,区分轻重缓急情况,申报学校立项。后勤处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项目实施,未批准项目不得执行。

第五条 以下特殊情况可边施工边上报后勤处:

1.临时性的紧急工程;

2.校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抢修等)。

第六条 零星维修和专项维修工程

1.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学校每年有计划的、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造价在10000元以内日常维修维护项目(如更换水龙头、修补门窗、更换玻璃、更换灯管等);

2.专项维修工程是指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维修改造以及学校道路、上下水的改造,造价在10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第七条 专项维修的各类维修项目,均应办理申报、审批、立项手续,对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三章 立项工程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改造与扩建、环保设施改造与建设、道路大修与改造、学生宿舍维修与改造、各类生活服务设施的维修与改造等经费支出;

2.工程设计费、监理费;

3.为完成维修改造工程需要支付的其他不可预见费。

第九条 必须严格控制立项工程的工程预算。决算一般应控制在10%的变化范围之内。如有经费缺口,须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和主管后勤副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予以追加。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项目确定

1.根据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预算在10000元以内由各单位向后勤管理处直接申报维修。

2.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结算方式,并负责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3.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处会同校属相关部门组织施工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共同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结算方式。后勤处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审计处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4.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1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结果,由后勤处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审计处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5.涉及水、电、气等特殊工程,由天然气公司、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垄断经营的项目,需要单一采购服务的由后勤处写出报告,由学校主管副校长批准后组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工程招投标程序

1.项目金额范围15万(含15万元)元以下;

2.项目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注明项目概况及经费来源情况,报后勤处审批;

3.后勤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按照学校及后勤管理处相关规定填写抽取专家申请表(由校纪委监察处在学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监督人申请表(由后勤管理处质量监督科在后勤管理处监督人员库中抽取监督人);

4.后勤处负责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并同时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且投标报名与截止之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后勤处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6.后勤处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7.第三方负责编制预算及审定;

8.后勤处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凡立项工程项目,属改造工程的应签订施工合同,属材料采购的应签订产品购销合同。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与产品购销合同可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标准合同拟定自制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中未尽事宜,需要明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乙方投标时的承诺、图纸答疑纪要、工程例会纪要、变更签证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造价审核、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的依据;产品供销合同作为产品质量管理、供货期管理、产品价格确认、交货验收及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合同经校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生效,无法律顾问签字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需要委托社会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具体项目负责人和后勤管理处质量监督科的监督管理下,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理。具体项目负责人和后勤管理处质量监督科应监督好监理人员,并全面负责分管的项目。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签证单需有监理人员(委托监理的项目)、具体项目负责人和后勤管理处质量监督科签字备案,作为结算依据。凡涉及变更项目单笔费用在3000元以上者,须经后勤处主管领导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需经监理人员与具体项目负责人和后勤管理处质量监督科进行质量认证后,方可进场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后勤处(监理单位)提交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工艺说明、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关键控制点等资料,以便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与具体项目负责人和后勤管理处质量监督科现场检查并签字备案。未经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保期确定原则

1.质保期 工程质保期确定为2年。

2.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5%。

3.校外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按规定留足质保金。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科室按照后勤管理处验收人相关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质量监督科在验收人库中抽取)组织验收人与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做好质保期内的保修维护工作。质保期满后,项目使用单位、后勤处共同开具的保修验收单作为财务支付质保金依据。

第八章 工程竣工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由后勤处负责管理的改、扩建和日常维修工程的施工竣工材料和施工竣工图纸,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进行整理和组卷,并且经由监理单位或甲方核审后方可向学校档案室进行统一的归档移交。

第二十八条 归档的改、扩建和日常维修工程的施工竣工材料和施工竣工图必须完整、齐全,且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工程的实际情况,归档的施工竣工材料和施工竣工图经学校档案室验收合格后,由档案室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颁布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后勤处研究方案,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实施。

 

                                           平顶山学院后勤管理处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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