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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后勤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程序、验收及结算工作,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的各类物资采购项目,涉及办公家具、空调、维修类材料、水电类材料、动力类材料及其他需要采购的项目等内容。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后勤物资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后勤物资采购的申报、验收、结算资料收集、编制,报审及归档等工作,对校内所有后勤物资采购负总责。

第二章 物资采购项目立项

第四条 物资采购项目立项程序及要求

1.校内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近期目标,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将下一年度需要采购的物资于当年10月底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后勤管理处,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依据。要求报告写明采购的目的、数量要求及预期目标;

2.后勤管理处接到报告后,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使用单位意见,确定物资采购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论证结果,区分轻重缓急情况,申报学校立项。后勤管理处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项目实施,未批准项目不得执行。

第五条 以下特殊情况可边采购边上报学校:

1.临时性的紧急工程物资采购;

2.校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物资采购(如水管爆裂抢修等)。

第六条 零星采购和集中采购项目

1.零星采购项目是指学校每年有计划的、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造价在1万元以内日常维修采购项目(如水龙头、玻璃、灯管等);

2.集中采购项目是指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办公家具以及水电维修材料等大型物资采购项目,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

第七条 专项物资采购的各类物资,均应办理申报、审批、立项手续,对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采购的,后勤管理处不予办理采购手续,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三章 物资采购招投标

第八条 物资采购招投标项目确定

1.根据学校物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预算在1万元以内由各单位向后勤管理处直接申报采购。后勤管理处成立3人或3人以上询价小组,以询价方式确定供货单位及结算方式,并负责验收和结算。

2.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采购计划且经费预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后勤管理处成立3人或3人以上询价小组,以询价方式确定供货单位及结算方式,并负责验收和结算。

3.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采购计划且经费预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后勤管理处牵头,成立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工会、审计等部门参与采购小组,以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供货单位及结算方式。

4.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采购计划且经费预算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校园网发布,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公开招标。根据招标结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签订合同并组织采购。

5.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采购计划且经费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结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签订合同并组织采购。

6.涉及水、电、气等特殊工程,由天然气公司、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垄断经营的项目,需要单一采购服务的由后勤管理处写出报告,由学校主管副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物资采购招投标程序

1. 金额范围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注明项目概况及经费来源情况,报后勤管理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3.后勤管理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且投标报名与截止之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后勤管理处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采购清单等资料;

5.后勤管理处组织召开开标、纪委监督抽取专家名单、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凡立项采购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均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可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标准合同拟定自制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中未尽事宜,需要明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乙方投标时的承诺、答疑纪要、等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作为产品质量管理、供货期管理、产品价格确认、交货验收及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合同经校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生效,无法律顾问签字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第五章 采购验收

第十七条 交货验收由使用单位、供货单位和后勤管理处组织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交货验收后,供货单位应做好质保期内的保修维护工作。质保期满后,项目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共同开具的保修验收单作为财务支付质保金依据。

第六章 采购资料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的物资采购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物资供应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进行整理和组卷,并且经由甲方核审后方可向学校档案室进行统一的归档移交。

第二十条 归档的物资采购项目材料必须完整、齐全,且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采购过程的实际情况,归档的物资采购项目材料经后勤管理处物资供应中心验收合格后,由物资供应中心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颁布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后勤管理处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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