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平顶山学院房屋、场地等不动产对外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有不动产出租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有效保障学校依法履行职能,提高房屋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36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和《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平政〔2008〕31号)《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平政〔2011〕5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动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公房、场地在一定时期内有偿提供或无偿借用给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公房、场地出租以服务学校师生和事业发展为导向,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师生生活等需要及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为前提,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公房出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能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归口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法规,制定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核;参与重大出租项目的招标、谈判等工作;

(三)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出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学校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审批、报送、报备、报批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不动产出租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公房、场地出租的重要事项的决策,重大事项须按规定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工作小组由纪委监察处、工会、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成员单位委派专人组成。特殊情况下需邀请相关部门派员参见,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领导学校公房出租出借工作;

(二)审定公房出租出借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规程;

(三)讨论决定出租出借活动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承租要求、承租人资格、合同的竞争性谈判底价、中标人资格的最终确定

(五)组织参与合同的竞争性谈判全过程。

(六)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评估并公布相关公房租赁价格,作为出租价格制定参考依据;

(七)对租赁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国资处作为全校统一的管理部门。可将经营性用房租赁具体事宜授权后勤管理处实施具体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但国资处仍负有监督、指导、管理、报批、备案、检查的职责

第七条后勤管理处经授权后负有以下职责:

(一)授权拟定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的相关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负责经营性房屋场地出租的可行性论证,起草租赁合同草案交“不动产出租管理工作小组”讨论

(三)负责经营性出租合同的规范性管理,经授权组织公开招租、信息公示、合同签订、租金收缴和档案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公房招租应遵守以下流程及规定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

(一)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租应按照确定方案、信息发布、组织公开竞价、竞价结果的社会公示、拟定合同、签订合同、交付房屋使用权的程序进行;

(三)经营性用房招租具体论证流程

(1)、经营性用房招租方案先由后勤管理处进行初步可行性论证

(2)、初步可行性论证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房屋属性、可否用于对外经营等产权问题做出论证并予以回复。

(3)、后勤管理处将招租方案报学校“不动产出租管理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并广泛征求招租方案所可能涉及的各相关部门意见(如学生处、宣传部、保卫处、基建处等),方案包括拟出租房屋的地点、面积、用途、期限、承租条件、招租方式、评定方法、租金支付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四)招租信息经“不动产出租管理工作小组”审核讨论通过后在学校主页上发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租金底价采取政府指导价,如无则采取租赁价格评估估价或“不动产出租管理工作小组”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经营环境结合市场价格等因素定价等方式确定;

(1)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2)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的,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土地、房屋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经营性租赁合同由学校“不动产出租管理工作小组”授权后勤管理处与承租人按学校规定具体组织签订。合同内容包括标的物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经营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房屋维护、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经“不动产出租管理工作小组”审核讨论通过后按照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管理规定及流程最终由校领导签章生效;

(七)公房出租合同租赁期限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

(八)交付房屋使用权后勤管理处履行移交手续,对房屋情况进行交底及确认。并将招租过程的决定性文件复印件及合同副本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存档。

(九)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时,水电费等其他费用原则上应单独收取,其中高耗能项目还需要报学校后勤处核定能源计量方法和收费方式。

第四章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相关信息应对社会公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学校审批同意。

第十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一律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后勤管理处应建立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检查制度,施行事中、事后检查制度,建立出租、业务档案,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全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对资产出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业务档案,健全出租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管理,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三条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如需继续出租、出借,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不动产出租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顶山学院后勤管理处

                                                                   2016年12月25日

关闭页面】【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