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水电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电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由学校统一供应水电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学校主供水电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主供水电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申报、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资料收集、编制,报审及归档等工作,对校内所有主供水电维修改造工程负全责。
第四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水电的权力和维护水电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坏设施、浪费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水电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室外布置各种管线,其位置与走向必须报校主管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不得私自接入水电系统。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不断对水电系统进行增容,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电设施的,尽可能采用节水节电节能技术。工程竣工后应由后勤管理处协同相关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可根据情况适时接通水电。建设单位应当向后勤管理处提供相关工程图纸和资料。
第八条 水电维修改造工程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供应与使用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应当及时检查、维修主干网管线设备,对用户使用范围内的水电设施进行必要的巡视、检查,向用户做好安全教育。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水电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正常情况下,水电必须保证连续供应。计划内的停水停电、或改变运行方式必须报校领导审批。遇到抢修、安装设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供应时,应及时报告校领导,并以校园网等适当的方式提前通知用户。如遇重大安全隐患,水电供应部可先紧急停供,然后报主管领导和用户。
第十二条 在保障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后勤管理处应合理调控节约供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加校外用户,特殊情况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批,批准后须缴纳有关费用,并服从学校管理。严禁用户向他方转供水电。
第十四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新装和改装水电管线及设施,或改变水电使用性质,必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进行工程施工、商业活动等,需要使用学校水电时,必须提前到后勤管理处办理使用手续,并安装水电表,在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后方可使用。短时用户可协议缴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安装空调、教学设备等大功率电器(1500w以上),必须到后勤管理处进行登记,经专业人员现场勘查,确认具备装机条件后方可安装。
第十七条 用户应当遵守安全制度,经常自查和维修,属用户负责的水电管网与设施,保证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计量与收费
第十八条 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装表计量,单独核算,有偿使用。各单位水电总表的安装及维护由学校负责,用户内部水电表的安装和维护由用户负责。
第十九条 抄表员应按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上门抄表,抄表时间应方便用户,用户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缴费。
第二十一条 职工调整住房或商业用房转让时,应及时到后勤管理处结清水电费用,未结算的用户,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水电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保养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要按照有关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定期进行大修、中修、小修和经常性保养,并建立检修和运行记录档案,重要设施设专人负责,每年进行普通检查和修整,保证水电供应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消除事故隐患。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四条 在水电管线附近进行其他作业时,对水电运行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事先向后勤管理处申报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水、窃电、私自更换计量仪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计量收费。
(二)违反第十五条之规定者,按照国家相关计量估算进行上限处罚。
(三)施工作业、堆放物料危害学校水电设施安全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对发现或报修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并承担赔偿责任;酿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故意停水停电的,从重处理。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维修改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程序及要求
1.校内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近期目标,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将目前由其使用或管理的各项水电设施存在的问题于当年9月底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后勤处,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依据。要求报告写明现状、存在的问题、改造要求及改造预期目标;
2.后勤处接到报告后,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使用单位意见,确定水电项目改造范围、改造内容、经费预算及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论证结果,区分轻重缓急情况,申报学校立项。后勤处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项目实施,未批准项目不得执行。
第二十八条以下特殊情况可边施工边上报后勤处:
1.临时性的紧急工程;
2.校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抢修等)。
第二十九条水电零星维修改造和专项维修改造工程
1.零星维修改造工程是指学校每年有计划的、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造价在10000元以内日常主供水电维修维护项目;
2.专项维修改造工程是指学校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楼及家属区主供水电的改造维修,造价在10000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十条水电专项维修的各类维修改造项目,均应办理申报、审批、立项手续,对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七章工程招投标
第三十一条工程招投标项目确定
1.根据学校水电维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预算在10000元以内由各单位向后勤管理处直接申报维修。
2.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水电维修改造项目,由后勤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结算方式,并负责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3.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水电维修改造项目,由后勤处会同校属相关部门组织施工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共同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结算方式。后勤处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审计处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4.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15万元以上的水电维修改造项目,由后勤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结果,由后勤处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审计处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5.涉及水、电、气等特殊工程,由天然气公司、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垄断经营的项目,需要单一采购服务的由后勤处写出报告,由学校主管副校长批准后组织。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三条工程招投标程序
1.项目金额范围15万(含15万元)元以下;
2.项目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注明项目概况及经费来源情况,报后勤处审批;
3.后勤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拟定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4.后勤处负责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并同时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且投标报名与截止之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后勤处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6.后勤处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7.第三方负责编制预算及审定;
8.后勤处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颁布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后勤处研究方案,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实施。
平顶山学院后勤管理处
2016年10月10日